《表2 兴安各省检察署检察员 (193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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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时期兴安省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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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伪满洲国政府公报》第1140号。)

随着第一次产业开发五年计划的实施,伪满强化国政的综合统制,撤销蒙政部,由国务院各部局直接指挥兴安各省行政。与兴安省行政一元化相适应,伪满大力推进兴安省司法的一般化。1937年9月,伪满公布《暂行兴安各省审判署条例》和《关于法院之设立及管辖区域并检察厅设立之件中修正之件》,对兴安省司法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一方面,废止兴安各省公署的司法权,将兴安北、东两省划入齐齐哈尔高等法院、检察厅辖区,把兴安南、西两省划归奉天高等法院、检察厅辖区。另一方面,在兴安四省分别设立4所地方法院及对置的地方检察厅,于旗县设立区法院、检察厅;在尚未具备设置正式司法机关条件的旗县,设立审判署和检察署,赋予它们与正规司法机关同样的职权,其中,审判署管辖属于区法院及地方法院管辖之民事刑事之诉讼事件、非讼事件并其他之事件,检察署在属于审判署管辖事件之范围内掌管检察事务。由是,兴安各省被纳入到伪满统一的四级司法体制中,最终实现了蒙旗司法机关的一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