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关东军宪兵队在兴安各省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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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满时期兴安省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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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央档案馆等编《伪满宪警统治》,中华书局,1993年,第37-39页。)

除上述4个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也或多或少在行使司法权力。伪满《租税犯处罚法》规定:“关于租税犯之案件,应按本法所定,由管辖其犯罪地之税捐局长即决之”;[4](P1124)伪满《关于处理专卖法令违反事件之件》,也授予专卖署长或专卖局长即决处分的权力。[17](P434)根据这两个法令,伪满在兴安省设立的税务、专卖机关的首长得以涉足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