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10年10月28日《村委会组织法》修订后各省修订选举办法的时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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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村委会选举办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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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章节式的选举办法,设8章的是大多数,包括安徽、北京、广东、广西、海南、河北、黑龙江、湖北、江西、辽宁、宁夏、青海、山东、陕西、四川、天津、新疆、云南、浙江、重庆、江苏等21个省份;设9章的有2个省份:吉林、山西;设7章和设6章的分别有1个省份:贵州、湖南。全部都设“总则”为第一章。第二章的标题,除辽宁、山东为“选举机构”,四川为“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外,其他省份(安徽、北京、广东、广西、海南、河北、黑龙江、湖北、江西、宁夏、青海、陕西、天津、新疆、云南、浙江、重庆、吉林、山西、贵州、湖南、江苏)皆为“选举工作机构”。多数(15个省份:安徽、贵州、湖南、河北、黑龙江、湖南、辽宁、青海、山西、陕西、天津、新疆、云南、浙江、江苏)以“选民登记”为第三章的标题,少数(10个省份)以“参加选举村民的登记”(北京、广东、宁夏、山东)或“参加选举的村民登记”(广西、湖北、吉林、江西、四川、重庆)为第三章的标题。以“候选人的产生”(安徽、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西、辽宁、山东、陕西、四川、云南、江苏),或“候选人产生”(广西、新疆),或“候选人的提出”(贵州),或“提名候选人”(海南、吉林、青海),或“候选人”(湖南),或“候选人和自荐人的产生”(浙江)为章的标题的有19个省份;在章的标题中未出现“候选人”的字样,而以“选举方式”(广东、湖北、宁夏、山西、天津、重庆)为章的标题的有6个省份。安徽、广东、广西、贵州、黑龙江、江西、辽宁、宁夏、青海、山西、四川、天津、新疆、云南、浙江、重庆、江苏以“选举程序”为章的标题,陕西以“选举程序和办法”为章的标题,北京、河北、湖南以“投票选举”为章的标题,海南以“正式选举”为章的标题,湖北以“投票与当选”为章的标题,吉林以“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章的标题,山东以“选举方式、方法和当选”为章的标题。各省份全部都有“罢免和补选”章,只是各省份的标题不尽相同,天津为“罢免和补选”,安徽、北京、贵州、河北、湖南、陕西、浙江为“罢免、辞职和(或与)补选”,广东、黑龙江、辽宁、青海、山东、山西、四川、云南、江苏为“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与(或和)补选”,宁夏、重庆为“罢免、职务(自行)终止、辞职和(或与)补选”,吉林为“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职务终止、辞职和补选”,广西、湖北为“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罢免与补选”,海南为“职务终止、罢免、辞职与补选”,江西为“辞职、罢免、职务终止和补选”,新疆为“职务自行终止、辞职、罢免和补选”。除湖南外,都有“法律责任”章(广东、广西、贵州、海南、黑龙江、湖北、江西、宁夏、青海、陕西、四川、新疆、云南、浙江、重庆),或“监督管理”章(安徽、北京、河北、山东、天津),或“监督与处罚”章(辽宁),或“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处理”章(吉林),或“违反处理”章(山西),或“保障和监督”章(江苏)。吉林、山西较之大多数省份多设1章,是因为多设了1个“推选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的推选”章。除贵州、湖南外,都设有“附则”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