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各省遴选委员会组织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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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三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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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治参与型遴选委员会相似,政治系统在混合型遴选委员会中仍具有较大的话语权重。例如,在湖南的遴选委员会中,四大班子的比重达29.3%,四川四大班子的比重达38.6%,江西的四大班子比重也占到了32.3%。这表明,混合型遴选委员会仍然重视其政治协调性。正如前文所述,政治系统的成员往往不具备司法官选任所需要的专业知识,面临“信息收集能力较差”[33]之问题。不仅如此,政治系统的成员往往居于遴选组织的“核心决策圈”内,有条件就司法官遴选施加重大影响。通过表4,我们可以看到,混合型遴选委员会的“权力”核心———专门委员几乎均由四大班子成员组成,具有常任性,不需要进行随机选拔,从而确保其享有稳定的、连续的决策权。而司法系统、专家学者则基本上被排除在这一决策圈,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决策可能会过多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变得行政化,进而偏离其专业性、中立性。因此,笔者认为,混合型遴选委员会的专业决策质量仍将无可避免地受到影响。(见表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