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对居民纳税人各类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经济体:数量及占比(2017年)》

《表1 对居民纳税人各类所得实行代扣代缴的经济体:数量及占比(2017年)》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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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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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OECD.Tax Administration 2019:Comparative Information on OECD and Other Advanced and Emerging Economies[M].Paris:OECD Publishing,2019.71

第一,代扣代缴制度有其适用条件。通常适用于收入来源较为固定、支付责任清晰、易于掌握的经常性个人收入项目。2018年5月启动的第二轮国际税收管理调查(International Survey on Revenue Administration,ISORA)1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58个样本经济体中有53个对雇主支付的工薪所得适用源泉扣缴,占总数的91%;绝大多数经济体(81%)对股息、利息征税时运用源泉扣缴;62%的经济体对专利、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源泉扣缴。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只有很少的经济体在对规定的营业所得(自我雇佣者、合同承包者和中小企业)、租金所得和资本利得(股份、房地产交易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使用这一方法(参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