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水资源“农转非”分类依据及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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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农转非”研究进展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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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农转非”因其转移的性质、期限、位置、费用、距离等有所差异,因政策实施区域和目标差异可采用不同的转移类型,实践中也有多种类型同时采用。按交易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市场型、准市场型和行政命令型(表1)。其中,市场型需要具备至少一个水资源买卖主体、双方权力平等、买卖价格明晰等条件,实施门槛较高,这种类型水资源“农转非”多见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水市场。准市场型重视私有部门、产权制度等市场工具[16],兼有市场和行政的特点,我国近10年的水资源管理大多属于这一类型。行政命令型的特点是转移完全依靠政府政策指导,行政协调速度慢,一般应用在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的项目[8];按持续时间长短可分为短期、中长期和长期转移3种。其中,短期转移通常是1年之内,这种类型一般用在区域大面积干旱时期,政府为了减少整体经济损失采取的临时转移农业用水量[17],中长期一般是2~3年,而长期转移一般指永久转移。整体来看,长期转移作用时间长,但其灵活性较低,而中短期型转移具备灵活性较强的特点,中短期转移应用的最为普遍。按空间位置异质性可分为同流域和跨流域,因社会经济状况、生态环境以及制度文化上的差异性,后者实施过程更为复杂,难度更大,因此,现实中采用前者较多。按有无转移费用分为有偿型和无偿型,依据生态补偿理论水资源“农转非”要给农业部门一定补偿以减少其在资源和生态上损失,因此,大多发生的转移都是有偿的,但该类型转移通常会提高政策实施成本。按转移距离长短分为当地转移和远距离或跨区域转移,当地转移型因其转移可操作性强、交易成本低而成为主要采用的类型,而由于水文循环系统复杂性带来第三方影响和环境的外部性,长距离或跨区域的转移相对较少[18-19],然而,随着水资源区域分布不均衡以及供需矛盾加剧远距离或跨区域转移也日益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