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老年人权利及其国际法渊源条款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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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的困境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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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非洲、美洲和欧洲不同,由于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宗教等方面的差异,亚洲地区不存在一个区域性的人权法体系,只存在阿拉伯国家联盟、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次区域性的人权系统[8](p23-24)。在次区域体系中,1994年《阿拉伯人权宪章》第2条,第30条,第32条和第38条,2004年《南亚社会宪章》第2部分第19条等条款对确保老年人不受歧视地享受一切权利,促进创造一个老年人继续利用知识、经验和技能的环境,使其拥有充实的生活等方面做出了相关的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亚洲地区并不存在一个区域性人权法系统与专门性区域性老年人权利公约,但是东方文化存在“敬老”“爱老”的文化基础是亚洲地区老年人权利保护中可以利用和挖掘的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