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按提供方式分类的“政策条款c”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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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限制的政策评估框架及中美比较——基于OECD-STRI数据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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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3)、(4)、All分别代“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和“适用所有提供方式”,表中不涵盖“(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说明STRI数据库中不存在专门以这两种方式提供服务贸易的政策条款。资料来源:根据OECD公布的STRI数据库整理。

按GATS对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定义分别为:(1)跨境交付包括:服务产品的跨境限制、外国服务提供者的国籍和居住地要求以及职业授权或许可限制;(2)境外消费限制包括:外国服务消费者跨境手续的繁琐要求等;(3)商业存在限制包括:外资市场准入限制、企业所有权、控制或经营限制要求;(4)自然人流动包括:劳动力市场测验、政府采购限制等。比较GATS对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的定义内容和已梳理的“政策条款c”具体内容发现,绝大多数的“政策条款c”可以按服务提供方式定义重新分类,如政策条款“1-1:股权限制”可以归为提供方式“商业存在”定义的“外资市场准入”限制的范畴,政策条款“2-2:劳动力市场测验”可以归为提供方式“自然人流动”定义的“劳动力市场测验”范畴等。然而OECD(2014)公布的STRI数据库涵盖的贸易具体措施绝大多数属于边境内措施条款,而“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两种提供方式主要限制的是边境措施,因此不存在专门以这两种提供方式归类的“政策条款c”,本文主要按“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所有方式都适用”提供方式对服务贸易政策进行划分,详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