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企业所有制类型:企业名字与企业效益关系研究——基于信号博弈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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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字与企业效益关系研究——基于信号博弈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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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有制不同会对同名策略的效果产生影响。首先,国有企业由于其特殊性,企业经营者不能将自己的名字冠予企业,即使出现同名,也只是巧合。单独抽取国有企业样本发现,nameit=1的企业占比极小,不到1%。将nameit作为解释变量,回归的结果见表4的回归1,国有企业的“同名效应”并不显著。其次,1991年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但是没有明令禁止其他类型企业使用同名策略。而在2004年修订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已经去除了私营企业的限制。样本统计表明,除国企和私营企业外,其它所有制企业也有同名现象,比如法人企业中弱命名企业比例为10%,强命名企业为1.6%,略微小于平均水平。鉴于此,分别考察私营企业(回归1和3)和除国有、私营外其他企业(回归12和13),结果表明同名效应均十分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