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20年1月1日—2月20日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港口情况》

《表1 2020年1月1日—2月20日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港口情况》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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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时的报告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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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附则Ⅵ第18.2.5条规定,如船舶已提供未能购得合规燃油的证据,缔约国应通知IMO。根据IMO全球综合船舶信息(http://gisis.imo.org/,简称GISIS)的统计,2013年初,相关缔约国开始陆续向IMO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情况。截至2020年2月20日,全球共报告210艘次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情况,其中91份报告的船旗国未提供合规燃油不可获得的日期,119份报告提供了合规燃油不可获得的日期,均是2017年1月之后报告的。119份报告中,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有11份、47份和27份,而2020年截至2月20日已报告34艘次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情况,涉及30艘船舶、8个船旗国和33个港口(见表1)。说明全球限硫令实施后合规燃油不可获得的情况显著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