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2020年1月1日—2月20日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港口情况》
MARPOL附则Ⅵ第18.2.5条规定,如船舶已提供未能购得合规燃油的证据,缔约国应通知IMO。根据IMO全球综合船舶信息(http://gisis.imo.org/,简称GISIS)的统计,2013年初,相关缔约国开始陆续向IMO报告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情况。截至2020年2月20日,全球共报告210艘次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情况,其中91份报告的船旗国未提供合规燃油不可获得的日期,119份报告提供了合规燃油不可获得的日期,均是2017年1月之后报告的。119份报告中,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分别有11份、47份和27份,而2020年截至2月20日已报告34艘次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情况,涉及30艘船舶、8个船旗国和33个港口(见表1)。说明全球限硫令实施后合规燃油不可获得的情况显著增多。
图表编号 | XD001337029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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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15 |
作者 | 孙玉杰、刘良喜 |
绘制单位 | 洋山港海事局船舶安全检查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