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本申请和证据1技术特征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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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涉及数值范围的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要点和答复策略》
无效宣告请求人提供了证据1,口审庭审中双方对证据1公开的内容及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达成表1中的一致。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中的长棱和高棱均是在证据1给出的尺寸范围内进行的选择,且宽棱的尺寸也与证据1给出的尺寸范围接近,这种选择是根据实际生产、使用需求而进行的常规选择,是在可能的有限范围内进行的选择,对于纸手帕来说,经过上述常规选择给相应的技术方案带来的相应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事先推测或预测出来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图表编号 | XD00117125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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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20 |
作者 | 袁茹芳、张旭光 |
绘制单位 |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四川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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