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梳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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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收入准则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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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征求意见稿》中分别有两项、十二项、五项和三项规定,其中《征求意见稿》的三项规定是对《暂行条例》两项规定的修订。《新收入准则》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销售收入时点的判断标准从原来的风险报酬转移变为现在的控制权转移。按照交易客体类型、销售方式(合同类型)、结算方式和控制权转移等四个维度,对上面二十二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梳理,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