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35年《西京市暂行建筑规则》篇章与条款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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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西安建筑规则与城市建筑特征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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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2年,国民政府定西安为陪都。1935年西安市政工程处出台《西京市暂行建筑规则》[2],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构成(表1)。在《西安市公私建筑规则》基础上,《西京市暂行建筑规则》增加“建筑限制”的篇章,内容涵盖:建筑高度,突出物,新市区内的里巷、建筑面积、建筑地面,水井,以及建筑不同部位的材料与构造做法要求,共计十七条。“取缔危险建筑”篇章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火角度出发,对公共建筑中的疏散门数量及宽度、通气窗、厕所、防火器械的设置进行强制性规定。“建筑限制”与“取缔危险建筑”两个章节,是民国时期西安第一次出现针对建筑本体的法规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