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1935年《西京市暂行建筑规则》篇章与条款数量》
1932年,国民政府定西安为陪都。1935年西安市政工程处出台《西京市暂行建筑规则》[2],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构成(表1)。在《西安市公私建筑规则》基础上,《西京市暂行建筑规则》增加“建筑限制”的篇章,内容涵盖:建筑高度,突出物,新市区内的里巷、建筑面积、建筑地面,水井,以及建筑不同部位的材料与构造做法要求,共计十七条。“取缔危险建筑”篇章从公共卫生、安全、防火角度出发,对公共建筑中的疏散门数量及宽度、通气窗、厕所、防火器械的设置进行强制性规定。“建筑限制”与“取缔危险建筑”两个章节,是民国时期西安第一次出现针对建筑本体的法规技术要求。
图表编号 | XD001332338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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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4.17 |
作者 | 车通、王新文、艾宏波 |
绘制单位 |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