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耦合协调类型及判别标准》
式中:D为耦合协调度;C为耦合度;R为水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综合评价指数;α、β的取值采用等权重的处理方式[14],即α=β=0.5;K为调节系数,K≥2,由于本文度量的是水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2个子系统的耦合协调度,故取K=2[2]。为了直观地分析水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耦合协调水平,参考已有研究成果[10,15],耦合协调类型按照表2进行分类。另外,根据水资源环境综合指数R1与经济发展综合指数R2的对比关系,进一步将其分为经济发展滞后型、水资源环境滞后型、经济与水资源环境同步型(表2)。
图表编号 | XD001319087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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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01 |
作者 | 聂晓、张中旺 |
绘制单位 | 湖北文理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湖北文理学院资源环境与旅游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