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案例国家现行空间规划体系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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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部分国家空间规划发展经验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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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由国家层级有关部门编制的规划;()为现已废除的规划。

本文选取的法国、荷兰、英格兰、德国、瑞典均为发达国家,城镇化率75~90%,人均GDP 3.6~5.1万美元。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等差异,各国发展出不同的规划体系(表1),根据是否有国家层级规划可分为三类:(1)国家层级有综合性或专项规划,发挥指引、规范作用,如法国的公共服务发展纲要(SSC)、荷兰的基础设施和空间结构愿景(SVIR)。(2)国家层级有规划编制指引,用以明确地方规划编制的基本方向和原则,如英格兰的国家规划政策框架(NPPF)。(3)国家层面仅有理念、原则或目标,具体规划由地方编制和实施,如德国空间发展理念与策略(2006),瑞典的“国家利益”(由相关国家部门根据自身政策领域界定,如果地方提出的土地利用调整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将无法获得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