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阶段税负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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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政策及税负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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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出租人甲公司是经商务部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符合政策规定。承租人乙公司是生产企业,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要求购入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由销售方开具给甲公司。设备含税价468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运杂费、安装费等37.44万元,其中共取得进项税额3.4万元。租赁期限24个月,租赁费含税价为561.6万元,每月收取租赁费23.4万元。为计算简便及税负可比,无论是甲公司还是乙公司,本例对融资租赁资产计提折旧均不考虑净残值,各税负的对比基数以不含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价格为准,承租方乙公司销售商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项业务各阶段税负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