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税负情况: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负比较分析》
注:1.X基金按照“先税后分”原则,税后再向投资公司分配时,投资公司为投资股息、红利所得,850万元为免税收入2.无论投资公司亏损与否,均无法调整投资公司250万元的总税负
收入来源如果是股息、红利所得,则X基金公司层面免税,如果是股权转让溢价所得,则X基金层面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分红100万元免税,溢价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税负情况如表1所示。
图表编号 | XD00142277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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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3.01 |
作者 | 雷璟程、王向辉 |
绘制单位 | 广西北部湾银行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