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信托分配阶段的税负情况示例》
由于我国现行税务实践中对于信托业务的课税认定并无特殊规则,仍然适用针对一般经济活动的税收规则,即一刀切地将信托的受托财产的转移行为“视同交易”,从而根据一般的财产转让行为进行课税。然而,信托业务活动以受托财产为标的,由负担行为(原因行为)和处分行为复合而成,(3)因此,从受托财产的转移为标准可以分为两个阶段。表1体现的税负仅为第一阶段即信托设立阶段,受托财产由设立人转移至受托人。而第二阶段即信托分配阶段,受托财产由受托人转移至受益人时,仍有第二重税负,详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714666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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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5.01 |
作者 | 高皓、罗钧 |
绘制单位 |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