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大数据时代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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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治理与官僚制治理:取代、竞争还是融合——基于嵌入性的分析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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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官僚制为体、大数据为用的寓技术于官僚制的治理模式,并不是否认大数据和现代信息技术在国家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而是更好地发挥二者在治理中的融合性与协同效应。基于行政规范性和技术复杂性,构建了4种类型的运作模式(参见表2),从而确立官僚制与大数据治理的边界,可以有效避免对官僚制和大数据治理模式选择的片面性,根据治理情境的需要灵活选择合适的治理模式,兼顾官僚制与大数据各自的优势,尽可能地发挥这两种治理方式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