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CERCLA及主要修正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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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环境修复责任初论——以《综合环境响应、赔偿与责任法》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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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CLA颁布实施以后,美国国会又进行了多次修订。最重要的两个修订是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案与再授权法》(The Superfund Amendments and Reauthorization Act of 1986,以下简称SARA)和2002年的《小型企业责任减轻和棕地振兴法》(Small Business Liability Relief and Brownfields Revitalization Act,以下简称《小型企业责任法》)。(8)这些修正案主要阐明场地清理职责的适用范围,完善污染场地责任机制的公平性,并对一些特定情况提出应对条款,还包括单独立法授权援助被遗弃或闲置的“棕地”清理和重建。(9)尤其是《小型企业责任法》创设了一类新的“无辜当事人”(innocent party)并试图澄清邻近财产所有者(contiguous property owners)的地位。但即使在多次修正后,CERCLA的重点仍是对闲置的危险废物场所的清理和在那些对于这些场所制造和处理的危险物质负有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分配清理费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