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三中国沉船信息分类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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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与选择:沉船考古方法的初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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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文主题为水下环境内的沉船考古,举凡码头、河道等淤陆沉船不作讨论;(2)此表意在分类说明,突出代表性,并不求全;(3)“Ⅱb其他”类是指未见明显船体的散落文物点或遗址性质可能是锚地、船舶停靠点的水下遗址,如小练岛东礁、长乐东洛岛等所谓的沉船遗址。

(2)1987年至今,中国的水下考古已有30多年,已积累了大量沉船考古实例。鉴于船体有无对沉船考古工作计划的重要性,若以是否有船体及船体保存状态为基本标准对中国已有的沉船考古案例进行分类,可得表三[38]。表三概括了曾经实施过的沉船考古项目及其一般做法。其中,泉州湾古船、绥中三道岗元代沉船、大练岛元代沉船、南海Ⅰ号、华光礁Ⅰ号、南澳Ⅰ号、小白礁Ⅰ号等在方法上较具代表性,工作的长期规划与阶段性安排相对明确,可谓典范之作。同时,也有很多沉船遗址显然既未彻底发掘也非原址保护,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资源调查与文物保护的意义上,这种状态对后续现状评估、文物登录、资源管理等工作的开展多有不便,有时还会造成重复性工作及随之而来的资源浪费。前文已述如何进一步提高水下考古资料获取的科学性十分重要,而从较为宽广的行业管理出发,尽快形成贯穿各个工作环节的整体性思路和制度化安排则更为根本。对沉船考古与保护来说,无论采取何种作业方式,都涉及是否必要与能否可行的探讨,涉及工作方法与工作效果的权衡,也会涉及行业行为与利益相关者间的协商。上述整体性思路的形成,需要严谨的学术研究,也需要专业、规范和到位的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