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我国上述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汇总》

《表(1)我国上述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的条款设计汇总》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商业银行中优先股股东的保护问题研究》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本文作者建议修改规则允许商业银行选择可回售型优先股,为优先股股东提供主动退出路径。关于回赎方面,对于回赎价格的确定应当合理,可以参考国外通行的方式,在确定赎回价格的时候通常采用票面金额外加相应的溢价,以此来弥补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风险。此外,当累积的股息尚未支付时,可以首先由发行行支付一部分股息以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后,再予以回购。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方面,优先股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基于股东平等原则,其应当享有普通股东同样的权利。优先股股东只是不参与公司管理,但是同普通股股东一样对公司承担相同的义务,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的合理期待同样值得尊重,应赋予其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从比较法来看,世界范围内发行优先股的主要国家均未排除优先股股东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无论是美国《标准商事公司法》和《特拉华州公司法》,亦或是日本以及韩国的法律规定,均认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行权主体为通常意义上的公司股东,优先股股东应当包括在内。因此,从保护优先股东的角度,建议修改相应法规将优先股股东纳入异议股东回购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