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两规”用地的分类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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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空间规划视域下的城镇开发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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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两规”在其他方面还存在细微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在“城规”中属于“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在“土规”中属于“水域”(11)中的“水工建筑用地”(118);“公路用地以外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在“城规”中属于“农林用地”(E2),在“土规”中属于“交通运输用地”(10)中的“农村道路”(104);“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在“城规”中属于“农林用地”(E2),在“土规”中属于“其他土地”(12)中的“设施农用地”(122);“耕地中的地坎”在“城规”中属于“农林用地”(E2),在“土规”中属于“其他土地”(12)中的“田坎”(123);“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在“城规”中属于“其他非建设用地”(E9),在“土规”中属于“草地”(04)中的“其他草地”(04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