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和公司注册资本区别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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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社会组织注册资金管理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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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注册资金是一个比较模糊、笼统的概念,在社会组织角度,注册资金对应的是多个不同的法律名词;而在企业角度(本文主要指公司制企业),主要对应的是《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一词。社会组织注册资金和公司注册资本有一定共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均为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法人注册登记的要件;二是注册资金发生变更的,需要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三是均由注册登记后的法人行使财产管理和使用权,出资人不得随意抽逃出资;四是在参与市场经营活动时,均在一定程度上体现承担资金风险的能力,影响商业对手的合作意愿和信任度。但由于法人主体这一前提存在根本性区别,两者不能简单画上等号。在《民法总则》中,三类社会组织被归类为“非营利法人”,《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民间非营利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非营利的基本属性决定了社会组织在组织使命、资产管理、内部治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和企业等营利法人有根本性不同,在有关注册资金的理解和要求方面也存在明显区分。两者的主要区别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