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印证与印证证明的区别》

《表2 印证与印证证明的区别》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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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证≠印证证明———对印证、印证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反思与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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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以上三段论述不难看出,学界对印证和印证证明的界定尚存可疑之处(参见表1)。观点I和III原本界定的是印证,但却都涵盖了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扩大了印证概念的外延,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如果据之推断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印”,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之间的关系是“证”,也是不正确的,因为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并非只有“印”而无“证”,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并非“印证”而是“证明”。观点II避免了观点I和III的不足,阐释了印证证明是基于印证的证明,但其界定还有待完善。我们必须明确,印证证明不等于印证,其间的区别如表2所示,主要表现在:第一,先后顺序不同。在司法证明过程中,印证先于印证证明,印证证明建立在印证的基础上。第二,所关注的问题不同。印证关注证据层面的问题,印证证明关注证据群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问题。第三,所反映的关系不同。印证反映的是来源不同的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吻合(全同、交叉或包含、匹配)和支持关系;印证证明反映的是证据群对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第四,所涵盖的支持模式不同。印证所涵盖的支持关系可以是双向的(如相互印证),也可以是单向的(如得到其他证据印证);印证证明视域下的证明所涵盖的支持关系是单向的,它指向证据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实质为归纳证明。第五,哲学基础不同。就印证或印证证明的哲学基础问题而言,学界目前的认知还存在一定分歧:有学者认为是符合论和融贯论(1),有学者认为只有融贯论(2)。造成这种分歧的原因之一在于对印证与印证证明概念的混淆。究其实,印证的哲学基础仅为融贯论,因为证据与证据之间不包含冲突或矛盾是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至于证据的真假并不包含于印证范畴之内。而印证证明的哲学基础是符合论和融贯论,这是因为证据真、证据之间不冲突是证明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