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试点省份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水资源税额》
注:a,b分别为北京市粮食生产和其他农业生产用水税额标准;c,d分别陕西省企事业生产和个人生产农业用水税额标准。
农业生产是超规定限额后征收水资源税。其他用水包括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等。疏干排水和地源热泵分为直接外排和回收利用,以鼓励回收利用这些水源[11]。具体水资源税额对比请见表2。
图表编号 | XD0012560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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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20.02.25 |
作者 | 王喜峰、柳长顺、陈根发 |
绘制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