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4 美国社区利益协定的类型与原则》

《表4 美国社区利益协定的类型与原则》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美国社区利益协定的实践经验与制度镜鉴》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注:◎表示实施困难;√有此项原则

依据签署方式与参与原则进行分类统计,上述三个项目中社区利益协定的实践结果如表4所示。程序公开原则在上述三个项目的社区利益协定中均未充分体现,其原因可能是实践中社区利益协定是以社区与开发单位进行的双边协商,因而公众无法了解社区利益协定的协商过程,如Staple Center CBA;也可能是由于各个社区的社区目标不尽相同(表3),社区利益协定的协商主题反映的是社区发展所针对的议题,而非土地使用程序中的公众监督问题。对于社区利益协定中涉及的土地使用程序问题,有学者主张应将法律专业人员作为协商的第三方,如此可以处理社区利益协定涉及的土地使用程序问题[13];也有学者认为将社区利益协定的协商程序与土地使用程序并行实施,实则是一种叠床架屋行为,因而提议在社区利益协定的参与者中纳入地方政府,使得土地使用议题在协商中有三方参与者,避免土地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合法性问题,以正当化社区利益协定[14]。可见,社区利益协定没有通行一致的操作经验,无法对美国所有的社区利益协定实践一一列举,所以本文选取上述三个代表性项目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