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各地养老服务机构从“设立许可”到“备案登记”的衔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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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的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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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进行了修正,将第四十四条“设立许可”制变更为现如今的第四十三条“登记备案”制。具体到地方,关于由“设立许可”到“登记备案”法律的废、改、立、释工作则显得滞后。笔者根据法律数据库,查找发现仅有寥寥几个市级以上的单位出了法律法规的修订。毋庸置疑,对于绝大多数的地方来说,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养老机构的设立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使得养老机构的设立处于无序之中。笔者调研发现,在新老办法衔接的过程中,民政部门依旧会参照设立许可的条件,要求登记主体出具卫生、消防等验收合格证明作为备案过程中的核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