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失效严重度因子表(S)》
项目A的轻量化可行性评估LFA值80<100,不必采取措施;项目B的轻量化可行性评估LFA值140>100,建议采取相应轻量化措施。
图表编号 | XD00123771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2.30 |
作者 | 陈文斐 |
绘制单位 | 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项目A的轻量化可行性评估LFA值80<100,不必采取措施;项目B的轻量化可行性评估LFA值140>100,建议采取相应轻量化措施。
图表编号 | XD00123771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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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30 |
作者 | 陈文斐 |
绘制单位 | 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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