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我国职业卫生法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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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卫生工作70年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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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职业病防治立法工作。在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的不懈努力下,逐步建成了以宪法为纲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为主体,以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为辅,并与其他各部门法密切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框架[1]。回顾我国职业卫生法规发展历程(见表1),大致分为四个时期:(1)初创时期(1949—1966年),我国颁布实施的职业卫生法规主要针对尘肺病和铅、苯、汞等职业中毒防治以及防暑降温等,法规具有相当高的社会需求和专业水平,有效地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行为[2]。(2)坚守时期(1966—1980年),职业卫生立法工作几近停滞,但职业病防治现场控制和科研工作仍在继续。(3)发展时期(1980—2002年),国家对前期制定的职业卫生法规进行修订,拓展适用领域,提高立法层级,地方政府也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3]。(4)加强时期(2002年至今),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标志着职业卫生立法工作进入加强时期,到目前为止我国职业卫生法律体系框架基本形成,监管职责经过不断调整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