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地质资料汇交的相关法规制度》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2]。
图表编号 | XD0012273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19.11.01 |
作者 | 谢童柱、贾进斗 |
绘制单位 |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地质资料汇交人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汇交地质资料。国家对地质资料实行统一汇交制度[2]。
图表编号 | XD00122737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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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1.01 |
作者 | 谢童柱、贾进斗 |
绘制单位 | 中国石油勘探开发研究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