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2001~2016年民族地区各省(区)年均生态补偿价值量》
数据来源:根据公式(5)~(7)和整理后的基础数据计算所得。
借鉴李颖等[21]、宋博和穆月英[22]测算标准碳单价的方法,本文通过查证2014~2018年深圳、湖北、北京、广东、上海、天津和重庆七大碳交易市场已完成的CO2交易总量和交易总金额,加权计算得到平均每吨CO2成交单价为21.4元,进一步折算为标准碳单价所得加权平均值为每吨碳价格为78.5元。运用公式(5)~(7)算出了2001~2016年民族地区各省(区)年均生态补偿价值量,具体如表3所示。修正前的碳受偿地区为广西、云南和内蒙古,以内蒙古碳受偿价值最高,年均受偿额为36.6亿元,碳支付地区为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年均支付额分别为15.6亿元、6.7亿元、35.6亿元、45.5亿元,若要完成民族地区生态补偿则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15.8亿元。相比之下,修正后的碳受偿地区为甘肃、青海、新疆和内蒙古4个省(区),以内蒙古的碳受偿金额最高,年均受偿额为242.6亿元,民族地区整体碳受偿总金额由修正前的139.2亿元增至264.2亿元。修正后的碳支付地区减少为广西、云南和宁夏等4个省(区),民族地区整体碳支付总金额由原先的123.4亿元增加至224.5亿元,实现民族地区八个省(区)生态价值补偿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39.6亿元,较修正前增加财政压力23.8亿元。因此,考虑到民族地区生态利益关系在较长时间内会涉及巨大的成本,在补偿机制得到完善前,生态环境补偿者的角色应由政府扮演,国家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企业的生态补偿惩罚金及相关生态补偿资源税费等都需要通过政府进行支配与协调。
图表编号 | XD001212592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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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2.20 |
作者 | 胡剑波、王青松 |
绘制单位 | 贵州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贵州财经大学大数据应用与经济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