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2001—2015年全国31个省市农业生态补偿支付/受偿额度》

《表5 2001—2015年全国31个省市农业生态补偿支付/受偿额度》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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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农业生态补偿:区域划分与补偿标准核算——基于虚拟耕地流动视角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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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负值表示生态补偿支付;正值表示生态补偿受偿。

在受偿额度方面(表5),第一个时期(2001—2003年)全国年均总受偿额度为375.32亿元,处于高受偿区域(包括黑龙江、吉林、内蒙古、河南)的省市的年均受偿额度均高于40亿元,黑龙江和吉林都高于100亿元。第二个时期(2004—2006年)年均总受偿额度增长到848.78亿元,处于高受偿区域的省市的年均受偿额度均高于90亿元,占总受偿额度的比例为80.13%。第三个时期(2007—2009年)年均总受偿额度达到1438.9亿元,处于高受偿区域的省市的年均受偿额度均高于150亿元,占总受偿额度的比例为76%,吉林和黑龙江更是分别高达248.16亿元和469.11亿元。第四个时期(2010—2012年)年均总受偿额度增长到1986.05亿元,处于高受偿区域的省市的年均受偿额度均高于200亿元,占总受偿额度的比例为73.39%。第五个时期(2013—2015年)年均总受偿额度高达2735.53亿元,处于高受偿区域的省市的年均受偿额度均高于300亿元,占总受偿额度的比例为7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