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上市公司的个体代理评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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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行为的竞优分析方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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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示从最有利于公司的角度得到的该公司排名,其中,★表示具有显著个体优势特征;表示具有一定个体优势特征。表3只显示了0.2n位以上的评价意见,如果在对某个公司的评价中没有什么标记,这就意味着该公司缺乏个体优势特征。

由表3可见,除了2015年以外宝钢在最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参数结构下都占有领先的地位,即该公司在价值创造机制上几乎没有问题。在2012年、2013年与2016年,鞍钢在最有利于自己的价值参数结构下表现比较优势,但在2014年、2015年却表现缺乏比较优势,这说明该公司战略行为的价值创造机制有点问题。南钢与柳钢都没有优势,这表明这两个公司的价值创造机制不是合理又不是准确的。因此,这些公司应该改变它们的价值创造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