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50个判例的基本特征》

《表1 50个判例的基本特征》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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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律界限研究——基于欧洲人权法院50个判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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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个有关个人信息权的判例(见表1)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裁判结果上,缔约国胜诉的有12个,占24%,德国胜诉最多(4件),而缔约国败诉的有38个,占76%,英国败诉最多(10件),德国无败诉案例;二是判决时间上,以2000年后为主,兼具1990年之前的个案,表明个人信息保护是历史问题,随着新世纪、网络时代的到来问题更是凸显;三是干涉方式上,有缔约国收集、储存、使用、披露、查询、删除公民个人信息的各个环节,尤其随着科技发展,对个人通信、个人定位等动态数据的技术性截收开始增多;四是侵权主体上,国家以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干涉个人信息权共42件,其余8件为其他公民或组织非法干涉他人个人信息权,如保险公司雇佣私人侦探收集客户信息,医院提供或不提供个人医疗档案,配偶在离婚诉讼中使用另一方档案,报纸披露个人职业史等,这些民事纠纷都被国内法院错误地认定为干涉有据;五是判决理由上,欧洲人权法院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为据,将国家干涉个人信息权的条件理解为“依法、善意、必要”,并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判例,逐渐形成了合法性、合目的性、合比例性的干涉三要件,其中合法性、合比例性考虑最多,合法性又分为国内法未明确规定、虽然规定但执法机关并未依法行使公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