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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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风压作用下福州平潭某高层住宅上部结构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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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19]第3.7.6条规定,当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时,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按荷载《规范》[20]附录J计算结构顶点振动最大加速度,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Y向顺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已经超过限值0.15m/s2,不适度程度达到“不能忍受”[19]。由于该栋建筑房屋高度小于100m,未超过《高规》[19]规定的150m,所以对结构风振舒适度验算结果仅提供给甲方参考,暂未对结构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