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
m/s2
《高规》[19]第3.7.6条规定,当房屋高度不小于150m时,结构应满足风振舒适度要求。按荷载《规范》[20]附录J计算结构顶点振动最大加速度,结果如表3所示,其中,Y向顺风向结构顶点最大加速度已经超过限值0.15m/s2,不适度程度达到“不能忍受”[19]。由于该栋建筑房屋高度小于100m,未超过《高规》[19]规定的150m,所以对结构风振舒适度验算结果仅提供给甲方参考,暂未对结构进行调整。
图表编号 | XD001170763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
绘制时间 | 2020.01.01 |
作者 | 黄起益 |
绘制单位 |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