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OECD成员国社会养老金情况(2016)》

《表1 OECD成员国社会养老金情况(2016)》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本系列图表出处文件名:随高清版一同展现
《发展中国家社会养老金兴起原因和实施效果分析》


  1. 获取 高清版本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1. 下载图表忘记账户?点击这里登录
数据来源:OECD.Pensions at a glance 2017:OECD and G20 indicators[M].Paris:OECD Publishing,2017:89.注:..表示没有数据;x表示不适用。爱沙尼亚、法国、希腊、冰岛、以色列、意大利、韩国、卢森堡、波兰、斯洛文尼亚和土耳其的领取者数据是2012数据。

多数OECD成员国同时设立了几项不同形式的社会养老金,如表1所示。2016年,在35个OECD成员国中,18个国家提供基本养老金,27个国家提供目标定位型社会救助养老金,14个国家提供最低养老金,这三种类型的养老金的平均待遇水平分别为职工平均收入水平的19.9%、18.1%、25.6%。[5]总体而言,近年来由于OECD成员国公共养老金制度改革导致待遇水平降低,非缴费型养老金和最低养老金的重要性不断加强。而且,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有实施更加自由化劳动力市场政策的趋势,这导致就业稳定性和保障程度降低,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养老金制度。从社会养老金实际覆盖率来看,除实施普享或近普享型制度的国家外,建立缴费确定型养老金制度的国家(例如智利和墨西哥)以及缴费型养老金待遇水平较低的国家(例如韩国)的社会养老金实际覆盖率也较高。这说明当缴费型养老金保障力度较弱时,更加需要社会养老金发挥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