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城市设计在各法定规划管理平台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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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规划建设40年发展历程中的城市设计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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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自绘

深圳的城市设计逐步向法定规划、政策文件、技术标准等法定规划体系延伸[15]。1990版、1997版两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均体现了建筑间距、退让、限高以及公共开放空间等城市设计要素的管控要求。1998年,《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确立了城市设计的法定地位,并从整体和局部两个层次明确了城市设计的要求,城市规划各个阶段的城市设计成果随规划一并报批。2000年《法定图则编制技术规定》同样明确提出“在文本和图表中,要有专门的章节控制城市设计的内容”[16]。同年颁布的《详细蓝图编制技术规定》也提出将城市设计和详细蓝图相结合的要求。2004版、2014版两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将城市设计纳入城市法规,明确了密度分区、公共空间、建筑控制及地下空间等管控要素。2012年颁布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管理规定(试行)》、2016年颁布的《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也相继明确了城市设计的内容,均要求编制城市设计专题研究,相应的文本和图表要体现城市设计的城市空间组织、建筑形态控制、公共开放空间与慢行系统设计等内容,具备法定的效力(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