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法国城市规划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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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土地利用的法国风景规划及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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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法国的城市规划都是由中央政府集权编制和执行。1983年法国通过了《地方分权法》,将城市大区的控制权下放到各市镇。该法建立了多个市镇发展规划的共同原则,代替了原有的乡村规划,进入城乡统筹规划阶段。各市镇政府具有自由制定土地利用规划(POS:Pland'Occupation des Sols)、并发放建设许可证的权利。城市规划立法权和监督权留在中央政府,而编制权和管理权交给地方,中央与地方掌握不同的管理资源。这种体系协调了两个关系,一是中央与地方政府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上的权责衔接;二是土地利用管理和城市规划的平衡。中央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各大区、省的外派机构,共同构成了法国的城市规划行政体系,大区和各省分别对中央政府负责[12](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