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量刑从宽具体操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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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量刑样态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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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认罪认罚从宽规则不能太过宽泛,诸如“给予10%至40%的量刑从宽”的规定是不可取的。但从宽规则也不能太过具体,如果每种从宽情节都对应一个量刑从宽幅度,那么量刑从宽过程就变成了纯粹的数学运算。量刑从宽规则应是基础规则和个案评估的结合。在对被追诉人量刑从宽时,应先根据基础规则确定一个笼统的量刑从宽幅度,然后再根据个案情况考虑是否需要对量刑从宽的幅度进行适当的扩大或者限制。具体而言,“三二一”规则可以作为量刑从宽的基础规则,对个案应着重评估以下内容:一是被追诉人的个人情况;二是主观恶性和罪行轻重;三是案件的社会影响。例如,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基础规则可以给予不超过30%的量刑从宽;个案评估后发现被追诉人还具有初犯、偶犯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可以再给予不超过10%的量刑从宽;两者合并计算,被追诉人最终可以获得不超过40%的量刑从宽(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