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1人民监督员选任人员控比表(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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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时期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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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随机抽取人员范围限于检察机关所在地行政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抽取、临时担任,案件结束即卸任。(2)上表标注的比例系指单次(即一个案件)人民监督员选任比例控制数。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了比较宽泛的条件,门槛也比较低,只要拥护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达到高中学历的中国公民就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同时,还也规定了“负面清单”(即哪些人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和控制比例(具有在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比例不超过50%)。此外,明确了产生方式是自荐和组织推荐两种相结合。针对这些规定,看似已经比较合理,但实际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在此笔者提两点建议:一是合理确定选任年龄、学历等基本条件。人民监督员作为“民众参与司法”的重要方式,理应体现广泛性,年满18岁的公民已经具有一定社会阅历,对各种社会关系也有一定了解,相信可以胜任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任务。对于学历问题,建议进一步降低。二是继续压缩具有“体制”嫌疑的人员比例。比如,统一规定在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人员及退休退职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选任人数的25%。为促使人民监督员制度走向“平民化”,建议借鉴日本检察审查会人员的产生方式,增加临时随机抽取的方式,且坚持以自愿为前提的原则,每次人民监督员评议案件须临时随机抽取,并与之前自荐、组织推荐产生的固定人员结合起来,共同监督案件。具体控制比例详见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