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成都20世纪50-70年代厕所卫生建设主要法规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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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成都的厕所卫生建设及其经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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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50年代初至70年代中期,如表1所示,成都厕所卫生建设的相关法规层出不穷。然而,在具体细节上,诸如厕所卫生建设的主管部门及其责任、厕所环境的验收标准和监管维护、厕所管理的规范化运转、厕所保洁的奖惩制度等方面,这些法规内容仍然相对粗泛,偏于强调从“量”上定性厕所卫生建设的成效。在这种情况下,每日除运的粪量有多少、杀蛆次数多少次、改建的厕所有几座、清理的垃圾有几何,成为这段时期相关制度法规的主要限制条文。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囿于当时成都的经济条件,厕所清洁工作与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之间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譬如1963年市卫生局再次修订的《粪便垃圾管理暂行办法》、1965年市爱委会、市卫生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粪便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1966年市卫生局发出的《关于整顿城市粪便管理工作的几项决定的通知》等,都突出了厕所粪秽对于支农用肥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客观环境下,人民政府主要依托群众运动的方式推进厕所卫生建设。无论是1952-1959年间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还是“大跃进”以后的数次除害运动,无一不是通过发动群众在全社会推广相关活动的。这固然能够最大限度发挥人民群众的主观作用,却也难免带来盲目求进、相关部门职能界限不清的局限。(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