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目前各机构妊娠用药登记指南特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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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二孩”政策后高龄经产妇用药监护的必要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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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观察性研究主要以妊娠用药登记的方式进行相关工作。美国和欧盟分别在2002年及2005年发布了相关妊娠用药登记指南及妊娠风险评估指南,WHO于2012年发布了针对不发达地区的相关妊娠用药登记指南(表1)。妊娠风险分类与妊娠用药登记为药物妊娠风险评估的一体之两面,需同时推进,以求达到相互促进之效果。对于妊娠风险高同时暴露风险高的药物,抓紧开展妊娠用药登记则势在必行,美国FDA于1980年代即开展了针对艾滋病用药的相关妊娠用药登记,对于艾滋病药物的妊娠用药分类同时起到了推动作用[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