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上海市“营改增”对试点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影响全样本及分行业OLS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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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的传导效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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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置信水平显著,括号中为t值

回归结果如表3所示,当全部非试点企业作为控制组时,Treat×Year的系数为0.037,且不显著,说明相较于未进行试点的企业,“营改增”导致试点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上升了3.7%。当控制组为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时,交通运输业Treat×Year的系数为0.093,但不显著,说明“营改增”导致交通运输业试点企业所得税税负上升了9.3%,这可能是因为交通运输业上市公司在“营改增”后短期内增加了其对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投资,从而流转税税负降低,利润增加,进而导致了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支持了假设1;现代服务业Treat×Year的系数为-0.028,也不显著,表明“营改增”使得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所得税税负下降了2.8%,支持了假设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