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11批幼泻宁颗粒(S1-S11号样品)共有峰相对保留时间》
按“2.1”项下色谱条件,分别取11批不同厂家幼泻宁颗粒的供试品溶液进样,测定HPLC指纹图谱(见图1)。采用“中药色谱指纹图谱相似度评价系统”软件(2004A)进行色谱峰的匹配,共标定21个共有峰。从图1中可以看出木犀草素的色谱峰分离度好,峰面积相对稳定,因此选择6(s)号峰(木犀草素)为参照峰,建立幼泻宁颗粒的对照指纹,见图2。经与在“2.1”项色谱条件下进样所得的混合对照品溶液色谱图(见图3)比对后,确认样品图谱中5号峰为木犀草苷(luteolin-7-glucoside)、6(s)号峰为木犀草素(luteolin)、17号峰为白术内酯Ⅰ(atractylenolideⅠ)、18号峰为白术内酯Ⅱ(atractylenolideⅡ)及19号峰为白术内酯Ⅲ(atractylenolideⅢ)。取各对照药材溶液,按“2.1”项下色谱条件进样,所得色谱图(见图4)与幼泻宁颗粒色谱图对比分析,5、6(s)号峰来源于车前草,17、18、19号峰来源于白术。21个共有峰的相对保留时间以及相对峰面积结果见表1、2。
图表编号 | XD00113411400 严禁用于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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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制时间 | 2019.10.31 |
作者 | 郑昆、陈照宇、乔世琴、王金玉、孙著叶、朱芹 |
绘制单位 | 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日照市中医医院、湖南省湘潭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
更多格式 | 高清、无水印(增值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