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2 地方创新券政策中的企业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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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科技创新券政策设计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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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券通常采取“事前申请、事后兑现”的机制,具体补贴方式则可以归为两种,其区别在于事后由谁来申请兑现补贴资金。一种方式是由持券企业在服务完成后提交兑现材料申请兑现资金,此时创新券并不在服务双方之间发生流转,企业需全额支付服务款项,并在事后获得补贴,类似于“返现”的模式。目前山东、广东、天津采取此方式兑现;另一种方式则在服务时将创新券由企业流转到服务机构手中,并由服务机构提出兑现申请,此时企业只需支付扣除创新券额度后的部分服务费用,相当于“折现”的方式。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均采取此方式兑现。两种方式的最终受益方都是企业,相较之下后者由于直接抵扣了企业的服务支出,其补贴效果更好,但会变相增加服务机构的额外工作和资金周转压力,并且由于创新券额度计入服务总额,还需在合同起草、定价、实付票据、会计记账、纳税、统计等环节进行协调,操作起来更为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