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3 政策性规范在银行法中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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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中的经济政策——以银行法领域的政策运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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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政策性规范,有学者通过对中国60部已经制定完成的经济方面的法律进行实证考查,发现“政策”一词在其中的20部法律里共出现了87次,政策客观上已是经济法规范的一种表达形式(单飞跃和张玮,2012)。[3]如果具体到银行法方面,《人民银行法》出现了20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出现了2次,《反洗钱法》出现了1次,《商业银行法》出现了1次。把这种有“政策”二字的政策性规范称之为“明示政策规则”。事实上,除了直接以“政策”二字来表达的政策性规范外,还有一类没有“政策”二字出现的政策性规范,这种政策性规范虽然没有“政策”两个字,实际上仍然是经济政策入法后的规范表达。例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条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这条规则其实是关于竞争政策的规定。把这一类政策性规范称为“实质政策规则”。“明示政策规则”和“实质政策规则”共同构成了政策性规范。通过表3可以清晰地发现,在4部法律之中均有政策性规范的存在。其中,《人民银行法》的政策性规范占到全部法律的30.8%,《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占到19.2%,《反洗钱法》的占到21.6%,《商业银行法》的占到11.6%。这说明了政策性规范是客观存在于经济法之中的。进一步分析,除了《人民银行法》的“明示政策规则”比“实质政策规则”多之外,另外3部法律的“实质政策规则”均远超过“明示政策规则”,这说明经济法中政策的存在,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有“政策”来判定,其实大多数的政策可能是以“实质政策规则”而存在的,这更进一步证明了政策性规范在经济法中存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