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5 稻米比价影响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所有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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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米比价对企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影响研究——基于稻米加工业的微观企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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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和*分别表示统计值在1%、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显著;圆括号内的数值为聚类到省级层面的聚类稳健标准误;拐点值区间中,左侧边界为国有资本比例为0时的临界值,右侧边界为国有资本比例为100%时的临界值

因此,该部分尝试考察所有制差异对稻米比价扭曲和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关系的影响差异。对此,本文在表4方程(2)的基础上加入稻米比价与国有资本比例的交叉项、稻米比价平方与国有资本比例的交叉项进行回归分析,最终结果见表5中的方程(1)和方程(2)。结合表5中方程(1)的计量结果可以得到,当国有资本比例分别为0和100%时,稻米比价拐点的取值分别为0.674和0.687。方程(2)中以上两值分别为0.689和0.683,差异并不明显,但都低于基准模型的结果。考虑到1998年粮改后粮食系统封闭运行及2004年粮食市场重新放开的影响,以2004年为界,分析比较前后两个阶段的差异,结果见方程(3)和方程(4),其中方程(3)选取了1997—2003年的样本,2004—2007年样本的回归结果见方程(4)。比较方程(3)和方程(4)后能够得到如下信息:第一,对国有资本比例较高企业而言,粮食市场的放开并未明显影响稻米比价与稻米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间的倒“U”型关系,拐点值变动不大;第二,对国有资本比例较低企业而言,市场放开让稻米比价和稻米加工企业全要素生产率倒“U”型曲线的拐点发生明显左移,说明放开市场后以私有稻米加工企业为主的国有资本比例较低企业有了更强的市场竞争性;第三,从2004年后不同国有资本比例企业拐点的差异比较看,随着稻米比价扭曲的提升,相比于国有粮食加工企业,非国有粮食企业会更快到达拐点,即非国有粮食企业对稻米比价扭曲的影响更敏感,这也是体现其市场主体地位更强的一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