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2006/66/EC)中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的要求》

《表1(2006/66/EC)中与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的要求》   提示:宽带有限、当前游客访问压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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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法律法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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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主要针对镍镉电池、镍氢电池、锂离子电池、小型铅酸电池等二次电池,规定电池生产者或使用二次电池产品的生产者以及进口商必须建立收集和再循环系统;要求消费者将废弃的二次电池和纽扣电池送到专用的回收设施;必须在2003年实现以下回收目标(回收材料质量占电池总质量百分比):镍镉电池:60%;氢镍电池:55%;锂离子电池:30%;小型铅酸蓄电池:50%。